(一)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征收范围:(1)销售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4)视同销售的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风买的贷物无偿赠送他人;(5)混合销售;(6)兼营销售行为;(7)其他销售行为:货物期贷;银行销售金银;典当业的死当等。
2、税率:实行三档税率:17%(基本税率)、13%(低税率)、零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
报关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3、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和4%(商业企业和个人)的税率。
(二)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1、征收范围: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发护肤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2、税率:烟:实得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大箱(50000支)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含)以上的,税率为45%;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含)以下的,税率为30%;雪茄烟:25%;烟丝:30%。
酒: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黄酒实行定额税率240元/吨;啤酒实行定额税率220元/吨;酒精:5%。
化妆品:30%
护肤护发品:8%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零售环节的金银是5%。
鞭炮焰火:15%升
汽油:0.2元/升
柴油:0.1元/升
汽车轮胎:10%
摩托车:10%
小汽车:3%—8%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1、征收范围: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典当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经济业务;其他金融业务。
2、税率:7%(2002年);6%(2003年);5%(2004----)。其中,5%由地税局征收,国税局征收超过5%部分。2004年以后国税局不再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为企业利润总额,税率:在3万元以下的适用18%;3—10万元的适用27%;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
(五)营业税:餐饮服务业,计税依据是营业额,税率为5%;房地产开发业计税依据是工程结算收入,税率3%。
(六)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税率为: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45%,税率表如下: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附:上表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境外工作的人员可减除4000元的费用。个人所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800或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外籍人员月收入为110000元,其适用税率为45%,其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110000-4000)×45%-15375=3232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七)其他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业和餐饮服务业的计税依据营业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税额,税率为:乡镇级5%、县城7%。
2、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业和餐饮服务业的计税依据营业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
3、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帐本,每本5元;资金帐簿,按帐簿记载的“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两项合计金额的十万分之五。
4、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面积,镇级每平方米0.8元,县城1.2元。
5、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1.2×(1—30%);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2%。
6、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一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第二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第三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第四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